取消维修资质细则来了!利好连锁企业

早在去年8月,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决定》,标志着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政策的落地,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日前,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跟汽修业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次修订,自2019年03月18日起施行,条例中涉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审批制到备案制的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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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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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此次修订,对比原版、修订细则,总结了这六个方面的变化,需要汽修从业者重点关注:

一、维修资质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后,维修厂需要满足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业者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四、修改后,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六、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现行备案制度,对汽修门店的技术门槛与证件的要求降低了,但是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营运制度有要求了,这对于汽修快修连锁品牌来说,是好事。

以前维修厂办证根据一二三类要求,需要设置相匹配的技师证、场地,设备。

现在维修资质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后,各地落地情况不一。以山东日照为例,一家维修店去申请二类维修厂,被告知没法办理,等通知。

以杭州为例,去年年末开始,实行双轨制,备案也行,有维修资质也行;但目前很多地方,监管部门将门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走,改成备案制。

维修厂不再有一二三类之分,连锁企业开店省了不少费用和手续。

此举不仅让优质修理厂受益,同样让消费者受益。

从客户角度来讲,他们不在乎维修厂的资质,也分不清真假。客户只在意能够修好车,收费合理,不被骗,换的配件有质保等。

比如说,政策里严格要求维修厂给客户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明细单是标准的工单的格式,也叫结算单,交通部正在制定相关的标准,包括配件,工时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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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维修厂修完车之后,没提供明细单,客户就可以通过举报来约束修理厂的行为。维修厂的信誉可以在网上查到,如果门店经常被客户投诉,会有记录,类似大众点评。

这会让合规的店越来越好,让乱骗、不合规的门店无所遁形。这个政策如果严格执行的话,以后开店简单,但经营门店的要求却越来越高了。

02
条例原版vs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条例原版、现版罗列如下:

01

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这对于汽修连锁门店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即准入门槛降低了。

02

第三十九条中: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03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04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05

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PS: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网址: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3/18/content_53747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