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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BER条例 欧洲如何打破汽车后市场垄断

2015-12-02

第二代BER——竞争法规下的例外

2003年以前,假如消费者前往非授权服务商处接受汽车维修、保养服务,那么他们将会面临官方保修失效的风险,而这一切却是合法的。按理说,在商业规则成熟、反垄断环境良好的欧洲市场,不应该出现这样明显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现象,那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确实,欧洲对于垄断问题深恶痛绝,而欧盟存在的意义之一,就是要建设一个统一的市场,以让市场效率最大化。而任何垄断行为都会影响到这一根本目的的实现。因此,在欧盟的基础条约《欧洲联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01条(原为欧盟条约第81条)第一款,就对商业竞争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限制竞争的行为。而欧盟根据这些原则,制订了欧盟竞争法,最大程度地限制了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避免了企业滥用市场支配下地位的情况出现。

既然如此,前述问题又为什么会出现呢?同样是第101条下还有第三款,即当某些反竞争的协议有助于改善商品和生产或销售、有助于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同时还能使消费者获得好处,那么如果这些协议必不可少,那么这种反竞争协议就不适用第一款的禁止性规定。

正是在这样的法律条文之下,欧洲汽车产业堂而皇之地迎来了让自己免遭反垄断法律约束的BER,即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汽车行业“集体豁免条例”。

根据1995年出台的第二代汽车行业“集体豁免条例”(1985首次出台),汽车企业可以建立授权的经销商体系,销售和维修捆绑,严格控制由什么人在何地销售自己的产品。而同样是基于这部法令,消费者一旦在授权经销商以外的第三方维修保养服务机构接受售后服务,或者使用了未经授权的零配件,则厂商对其产品的保修承诺自动失效。这一点,与当下的中国市场如出一辙。

规则升级,汽车可获得第三方维修保养

到了2000年,欧盟委员会发现了这些问题,在BER的影响下,消费者并不能在以前的市场体系中获得足够公平的利益,而且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过于羸弱、经销商过分依赖主机厂等等。于是,欧盟委员会开始着手升级“汽车集体豁免条例”,并于2002年推出了升级后的BER条例。虽然条例的主要规范内容依然集中在汽车销售领域,但对于汽车售后市场的影响同样巨大,因为升级后的条例极大地提升了消费者接受多元化售后服务的机会。


来源:盖世汽车网